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有效新建住宅的有线电视建设配套费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开发建设单位和有线电视传输机构不得向购房用户重复收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