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第三章 播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单位有线电视站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线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符合接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接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