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有线电视站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符合接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接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