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第三章 播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电视节目,需要调整节目内容、节目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商业性广告。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其每天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其中十八时至二十二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的百分之十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