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从事肥料检验、试验活动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检验、试验,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试验报告,并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检验、试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