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从事肥料检验、试验活动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检验、试验,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试验报告,并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验、试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