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肥料产品登记,需要对肥料样品进行检验或者对肥料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适宜性等进行试验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试验单位进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