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肥料产品登记,需要对肥料样品进行检验或者对肥料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适宜性等进行试验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试验单位进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