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