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建立农贸市场考核评估制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农贸市场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安全卫生状况、周边经营环境、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区域设置等内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