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