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