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占道经营以及其他违反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农贸市场外设置摊点收取费用,或者以罚代管的,由价格或者财政部门依照价格、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