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颁发相关证照或者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在农贸市场外违法设置摊点收取费用,或者以罚代管的;

(四)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