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颁发相关证照或者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在农贸市场外违法设置摊点收取费用,或者以罚代管的;(四)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