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