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专门用于农副产品交易的市场。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