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贾汪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