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