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消费者在农贸市场购买农副产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场内经营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