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二)建立巡查、定期检验、投诉调查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管,定期将监管情况在市场内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