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农民在农贸市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