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农民在农贸市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