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