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农贸市场的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亮照经营;

(二)明码标价经营;

(三)遵守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四)按照规定建立农副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进货的原始发票、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五)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六)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不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农副产品;

(八)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