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贸市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六条已修改设立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二)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