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形成的占道农贸市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划,在实施合理的替代方案后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