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设立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市商务部门备案。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