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贸市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七条已修改设立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市商务部门备案。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