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