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其产权归政府的,应当载明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