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其产权归政府的,应当载明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