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监督、指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