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