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教育、民政、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