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