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公共厕所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