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完好。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公共厕所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