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