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