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