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