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公共汽车经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从事公共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三)有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四)有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