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汽车运营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守则,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守则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