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二)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组织运营;(三)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公布;(四)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五)建立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需要与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六)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