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与公共交通发展需求相适应。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港湾式停靠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