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