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与公共交通发展需求相适应。

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设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港湾式停靠站。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