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文物保护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并专款专用。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维修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