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文物保护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并专款专用。

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维修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