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