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林木种苗引种,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