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