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