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林木种苗引种,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