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的中医医疗广告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并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