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中医医疗机构,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或者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